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
当前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关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引人注目
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从法理上看批捕权应该由谁行使更合理;第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冲突;第三,司法改革中批捕权配置的可能性探讨,即影响和决定改革的因素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律依据的考证及分析1、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对有关批捕权与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
从上述四项法律对检察机关地位、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第1页共8页第一,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第二,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