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 请 人 : 任 志 华 , 男 , 19 岁 , 身 份 证 号 码 :520181199302204110,住 XX 省 XX 县区麦格苗族布依族乡麦格村马安山组。 被 申 请 人 : 樊 焕 军 , 男 , 29 岁 , 身 份 证 号 码 :5225028110119265,住 XX 省 XX 县区卫城镇新桥村桐林组。 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清公交字【2010】 第 10112600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 年 11 月 26 日 14 时 50 分,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从清镇往麦格方向行驶,行至清镇麦格高检路段时,因对向行驶的樊焕军驾驶贵 abs615 小型轿车占道行驶,与申请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申请人与申请人车上人员周训坤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 XX 县区交警支队清公交字【2010】 第 10112600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樊焕军负同等责任。申请人该认定书划分责任错误,理由如下。 一、樊焕军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樊焕军应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申请人无证驾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1 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 45 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