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 请 人 : 任 志 华 , 男 , 19 岁 , 身 份 证 号 码 :520181199302204110,住 XX 省 XX 县区麦格苗族布依族乡麦格村马安山组
被 申 请 人 : 樊 焕 军 , 男 , 29 岁 , 身 份 证 号 码 :5225028110119265,住 XX 省 XX 县区卫城镇新桥村桐林组
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清公交字【2010】 第 10112600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 年 11 月 26 日 14 时 50 分,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从清镇往麦格方向行驶,行至清镇麦格高检路段时,因对向行驶的樊焕军驾驶贵 abs615 小型轿车占道行驶,与申请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申请人与申请人车上人员周训坤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由 XX 县区交警支队清公交字【2010】 第 10112600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樊焕军负同等责任
申请人该认定书划分责任错误,理由如下
一、樊焕军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樊焕军应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申请人无证驾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1 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