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XX 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158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 XX 县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XX 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XX 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XX 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