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 XX 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申请专用 XX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 XX 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告知书 本行政机关就 XX 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二)《XX 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XX 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
(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注册资金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四)人员配备不少于 4 人
其中物业管理师 1 人,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 1 人,工程、公共管理类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 1 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中专学历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 10 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投标法规政策
(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积极参加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察考核、培训、会议等
三、提交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二)告知承诺书
(三)XX 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
(四)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专业证书,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凭证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及清单
(六)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经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