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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特殊病、慢性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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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特殊病、慢性病鉴定标准 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特殊病及慢性病门诊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根据《XX 省卫生厅关于规范 2011 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管理的通知》(豫卫农卫[2010]26 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12 号)、《关于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部分病种政策调整的说明》、《XX 省农村居民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 a 门诊救治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农卫[2013]4 号)及《XX 县区 2015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沈政办[2014]1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县患有特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和特慢病定点医疗机构。 一、组织领导 1、特殊病及慢性病的报补工作,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各乡镇卫生院成立乡镇慢性病鉴定专家组,负责本乡镇慢性病患者的鉴定工作,乡镇新农合办公室负责本乡镇慢性病门诊报补的监管工作。县人民医院成立特殊病种鉴定专家组负责全县特殊病的鉴定工作,县人民医院农合办公室负责特殊病门诊报补的监管工作。 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农合办负责慢特病报补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纳入特殊病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的病种 1、特殊病 (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包括肾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4)再生障碍性贫血(5)血友病(含凝血因子的费用)(6)i 型糖尿病(7)甲状腺机能亢进(8)耐多药肺结核(9)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2、慢性病 (1)冠心病(非隐匿性)(2)有并发症的糖尿病(3)急性脑出血病后遗症(4)肝硬化失代偿期(5)ii 期以上高血压病(6)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7)重性精神病(8)类风湿性关节炎(9)强直性脊柱炎(10)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1)肺心病(12)癫痫病(13)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特殊病及慢性病病人的申报程序 1、参合农民根据自己病情,提出特殊病或慢性病鉴定申请,填写《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病历或特殊检查报告单(如 ct、冠脉造影等)和诊断证明等材料。 2、申请特殊病的患者,需到县医院经由专家组进行鉴定后,符合特殊病标准的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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