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跟踪审计的思考 河北医科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 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的方式
第三条建设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必须实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部门应从省教育厅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中,择优选用专业技术水平雄厚、社会信誉良好、有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实践经验的社会审计机构
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组成审计项目组,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条跟踪审计从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结束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按《河北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列入建设成本,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招标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拟定的招标文件(含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2、审计项目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开展招标工作; (二)参加招标文件的答疑会以及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对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