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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性请示范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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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性请示范文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国务院: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将予今年7月[日起施行。为保证经济合同法如期顺利实施,最近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同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等单位共同研究了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择要报告如下:一、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后,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幼女区人民政府过去须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的效力问题。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精神,几经济合同法施行前须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除同经济合同法相抵触者应当修订或废止外,其余均继续有效。二、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签订的经济合同,在该法实施以后发生纠斡,是否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的问题。根据经济合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为便于经济司法起见,凡在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延续到该法施行以后还在继续执行的,发生纠纷时应按照签订经济合同时所依据约法规或政策处理。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国家经济委员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times;times;times;times;年times;月times;times;日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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