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与完善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摘要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同时排斥自由心证制度的使用
而现阶段出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量,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找契合点,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合议制度等措施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作用能够得到最大发挥
关键字:刑事诉讼自由心证事实认定1,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在我国的发展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它在大陆法国家中已由法律明确规定,“内心确信”(i’intimeconviction)一词来源于法国,法国于1808年率先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内心确信
(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字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眼处:法律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
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做出判断
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
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判决案件
,其后,意大利于1865年,德国于1877年相继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奥地利、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先后采用这一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成为继法定证据第1页共5页制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
我国自由心证最早是清末修律从日本转译而来,作为证据评价的原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