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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致XX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XX年

重新鉴定申请书致XX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XX年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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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致 XX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XX 年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具申请人:工伤职工吴吉仁,男,现年 59 岁,系 XX 县区巴州区清江中心卫生院在职职工。情因 2008 年 10 月 22 日在上班的劳动中不幸受伤,经 XX 县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轻度脑震荡;(2)、左侧枕部头皮血肿;(3)、左眼球钝锉伤;(4)、c3-c6 椎间盘移位。2009 年 5 月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上肢肌力减退为 iii 级。2009 年 7 月 6 日经 XX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及病情证明附后)。工伤后至今,先后经 XX 县区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清江中心卫生院药物及物理治疗,现仍留下以下后遗症:(1)、健忘症及身体感觉异常,主要表现为对数字及人名健忘,不明原因的身体麻木、发烧、触电样感觉;(2)、颈椎活动受限;(3)、双上肢活动受限,不能上举、外展、后伸;(4)、右上肢持续性麻木,剧烈疼痛,肌力减退,不能负重。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且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特向 XX 县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为盼。 呈送 XX 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 工伤职工:吴吉仁(电话:5788784) 家属:袁长秀 清江中心卫生院法人:李家果 (电话:13330617185)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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