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单位】 815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9-06-19【生效日期】 1989-06-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9 年 6 月 19 日 XX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9 年 6 月 19 日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章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四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五章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六章任免办理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 第四条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五条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八条第八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法制工作室、人事代表工作室、研究室、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三章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九条第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十条第十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