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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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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4〕139 号【发布日期】 2004-12-09【生效日期】 2004-12-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 省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04〕139 号) 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并抓紧制定各自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办事处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XX 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 号)、《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 号)、《XX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甘政发〔2002〕72号),以及《XX 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甘政办发〔2004〕126 号)精神,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规范办事处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现就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开展住房清查工作 (一)范围和对象。住房清查(以下简称“清房”)的范围是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直管、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配偶单位和办事处自管的所有公有住房;清房的对象是办事处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工作原则。一是严格执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原则。二是坚持双向申报的原则。职工所属办事处和产权单位同时填报有关资料,并将两种资料进行对照,防止漏报漏清。三是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四是“谁的人谁管,谁的房谁清”的原则。 (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一般干部、职工为60―70 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职工为 70―90 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 90―120 平方米,地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 120―150 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下限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上限为清房和售房标准。 (四)有关规定。住房面积的计量、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具体施用等,严格执行《中共 XX 省委办公厅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 号)附件中“清房原则”部分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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