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XX 县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按项目投入额给予项目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申报单位): (一)市、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以及在我市的中央、省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本市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装备、执法监察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七)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