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制订的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上海商务委员会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XX 省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XX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XX 省人民政府 2012 年 8 月 4 日 XX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政府设立的“XX 省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更名为“XX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2 号),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二)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
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注重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设立“千人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专窗,发挥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