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_第1页
1/7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_第2页
2/7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_第3页
3/7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 号附件: XX 省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XX 省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229 号)和《XX 省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 XX 省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1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 5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 30 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 10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 2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 5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 30 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 10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 10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 2 鉴定...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