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粉尘;(三)石棉纤维粉尘;(四)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第七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范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并参考下列原则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定类别。(一)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工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