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川办发[2006]8 号 发布日期:2006-4-17 执行日期:2006-4-17 生效日期:1900-1-1 《XX 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XX 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 8 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 42 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改制的原则 第六条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
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七条改制要坚持规范操作
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