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 5 篇 XX 省林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 0
2 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2]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八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