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攸政办发〔2010〕13 号 XX 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攸政办发〔2010〕13 号 XX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 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XX 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XX 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 XX 县区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三条县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城关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并设立乡镇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规划办),负责乡镇规划具体工作。 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制定 第四条乡镇规划办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住居向集中住居转化。 第五条乡镇规划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规划局提出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并预算专项编制经费。县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将乡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乡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对代表审议意见要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村庄规划制定。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风景旅游区规划制定。风景旅游区域规划要与城市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旅游规划,在其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旅游区域规划。 第八条具有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才能承担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九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规划实施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乡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