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申请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11 年 6 月 1 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 a82368,保险期间自 2011 年 6 月 5 日 0 时起至 2012 年 6月 4 日 24 时止
2011 年 11 月 18 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 XX 省 XX 县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 ga9120 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
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 83878 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