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调查分析 关于印发《XX 市主 XX 县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 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研究,现将《XX 市主 XX 县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市政府 抄送:XX 县区人民政府 XX 市主 XX 县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完善住宅小区功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主 XX 县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一)本规定所称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是指商品房住宅小区除主体工程以外,防水、供冷、给排水、装修工程、道路、绿化、监控、楼宇对讲等小区公共部位相关配套设施。 (二)所有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必须按智能化标准设计建设,各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安装摄像探头,配置监控中心,住宅单元安装电控盗门和楼宇对讲访客系统。有条件的小区应将警戒系统接入公安“110”视频监控系统。 (三)加强监管,商品房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XX 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池建字 [2005]63 号)规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以及规划批准的建设方案执行。 二、保修范围及期限 (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4、装修工程为 2 年。 (二)监控设施、公共绿化等其他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保养)期限、方式和范围。保修期满后逐一清点,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养护,明确各方责任。 二、规范配套设施维护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 XX 县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二)相关配套设施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向业主提供的《城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物业服务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