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老一小) XX 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 (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 60 周岁和女年满 50 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 -1 (一)城镇老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 元; (二)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 (三)城镇无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 元。其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 元。 第七条区县政府按照每人每年 46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残疾人员补助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第八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按照高校隶属关系,政府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及参照《XX 省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等区县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市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个人缴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条区县财政对个人缴费补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