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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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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25 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川办发[2012]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我省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以下简称“小水电”,不含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的小型水电)资源丰富。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规划、有序开发小水电,符合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省政府高度重视小水电的科学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支持小水电科学发展的政策和加强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经过多年努力,小水电已经成为我省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盆周山区的主要电源,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在小水电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规划指导、审批程序、建设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为促进小水电健康科学发展,实现小水电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的有序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小水电规划管理 (一)加强小水电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管理。任何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均应按照“先规划后设计”原则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执行《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dl/t5042—2010),同时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未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或与河流水电规划不符的小水电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审批核准建设。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开展河流水电规划,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已编审的原河流水电规划,凡与新施行法律法规或新发布的流域综合规划、环保规划不符的,应组织修编和重新审查。 (二)加强省市(州)、县(市、区)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在河流水电规划基础上,根据我省小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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