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 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施工等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六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 10 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 8 元。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 0.05 元征收。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具体征缴程序为,市、县墙改办向缴款人开具《建设项目缴款通知书》,由缴款人持《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 1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代开财政票据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打印受理凭单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受理凭单,到市、县墙改办换取财政票据。缴款人凭《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30 日内,凭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专项基金缴款凭证、本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发票、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等资料,及时向当地墙改办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各级墙改办收到建设单位(含个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 7 个工作日内对该项建设工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