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审批权限下放事项) (一)审批依据 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 号) 2、市人民政府《XX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武政〔2001〕24 号) (二)办事程序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审批工作流程: (1)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2)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天;(4)公示后期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交办科室。各区房产局房改科。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审批(市级审批事项) (一)审批依据 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 号) 2、市人民政府《XX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武政〔2001〕24 号) (二)办事程序 1、申请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a、申请单位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b、申请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已与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签订用地转让协议。 c、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建设用地为申请单位自用土地,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 b、单位近三年职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均年收入水平; c、单位职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水平。 (3)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b、建房用地位于上级联勤部门批准的售房区范围内; c、总后勤部已批准列入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2)上级部门或总后勤部的计划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