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秦绍南,男,1987 年 6 月 15 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XX 省 XX 县区人,现住 XX 县区双龙街道办事处文化路123 号,户籍地 XX 省 XX 县区倘塘镇铺子村委会半坡村 111 号,联系电话:15334445699 申请人彭汉坤,男,1969 年 9 月 16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XX 省 XX 县区人,现住 XX 省 XX 县区西平镇腰堡路 81 号,联系电话:13577370161 申请人陈向,男,1984 年 2 月 9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XX 省 XX 县区人,现住 XX 省 XX 县区富村镇祖德村委会仲家寨村,联系电话:18308813053 申请事项 1、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先前对李明、朱芝军、李泽忠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2、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徐宁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更不符合有关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3、李泽忠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墨江县公安局不公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法律监督 事实与理由 徐宁、李泽忠、朱芝军、李泽忠等伙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活动殴打秦绍南、彭汉坤、陈向属于结伙作案,涉黑结伙作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据刑法第 294 条第 1 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民众对于这一起案件知晓程度深,在辖区内属于重大疑难、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在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上看,造成 3 人轻伤,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甲)级,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申请人秦绍南属于轻伤一级,起点就是二年有期徒刑,四被告人又属于结伙涉黑作案,故不符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另外墨江县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