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关停污染企业的报告 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民群众人居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贯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推进整体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实施“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 二、征收范围 余杭区东湖街道超丰西路以北、北沙西路以南、禾丰港以西海联热电厂区块(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XX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6、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 1 操作程序。 五、企业征收补偿 1、补偿对象 开发区污染企业关停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2、评估机构确定 (1)评估机构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 (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3.补偿方式 (1)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不置换土地、房屋,不提供过渡用房。 (2)企业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分三次支付,各项补偿款(包括奖励)在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在房屋腾空经东湖街道验收合格,并将已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的相关权证移交东湖街道后支付总补偿金额的 40%;在房屋、土地等权证注销、及职工处置(或出具职工处置承诺书)后支付余下金额 20%。 4.补偿内容 (1)房屋、土地的补偿 ① 房屋(含东湖街道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装修和附属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及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评估确定。 ②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