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2〕444 号【发布日期】 2002-10-14【生效日期】 2002-10-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444 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将于 2002 年 10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这将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为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奠定法律基础。为保证新细则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做好新旧法及实施细则的衔接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做好新细则贯彻落实工作。 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是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全局工作的各个方面,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将新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到实处。涉及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全力配合;涉及对外宣传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部门通力合作。 二、关于新细则的宣传工作。 对新细则的对外宣传工作目前要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的宣传口径、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进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其事。原定于今年举办的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竞赛活动暂时停止,明年将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征管法知识的考核或竞赛工作。 三、认真做好与新细则规定相抵触文件的清理工作。 市局各处室、各区县局、分局要结合新细则的学习,对与新细则规定相抵触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新细则相关规定抵触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四、各局在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中凡突破现有征管工作范围和改变现行工作流程以及需要市局具体明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局,在未明确之前不要采取新的措施。 五、关于贯彻新征管法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 鉴于与新细则配套实施的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 22 个制度办法尚未出台,为做好新旧法及实施细则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细则在本市如期贯彻实施,保证新旧细则衔接顺利过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法律责任条款的溯及力问题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执行,即对 2001年 5 月 1 日以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按照原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但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轻于旧法的,应按照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二)关于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