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5 篇范文] 【发布单位】 80619【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09-27【生效日期】 1998-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25 日 XX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9 月 27 日 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和 XX 县区的 XX 县区部分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市容的日常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房产、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城市市容规划 第六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市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第七条编制城市市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城市性质和地域环境确定主题特色; (二)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三)体现群体美学和现代意识; (四)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文明意识; (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 XX 县区容貌应当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旧区容貌应当符合国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