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申报省文化发展资金项目的请示 广演司【2013】 2 号**市演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报 2014 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市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局: 为了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努力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文化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批复》(广府(2012)29 号)精神,**市演艺公司于 2012 年 7月正式成立,由于是文化体制改革后新成立的公司,即使在没有办公地点、没有一个演员和编导人员的情况下,公司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市文广新局的指导下,克服各种困难,开办至今坚持边筹建边发展的原则,以演艺为主要阵地,拓展经营渠道,将公司走向市场化经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 2014年 XX 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川财文资函【2013】 8 号)的要求,特呈文请求将我公司更新购买演出设备(灯光、音响、舞台搭建设备)项目列为全市重点宣传文化发展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 97.68 万。现申请解决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97.68 万元。该资金将全额用于公司更新购买演出设备项目。在资金管理上,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 4 号)规定,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