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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解决部分老工伤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严重偏低等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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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解决部分老工伤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严重偏低等问题的报告 关于要求解决部分老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严重偏低等问题的报告 “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只顾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这些同志是在国企生产条件较差,能克服各种困难,曾经为国企创造高校益做出重大贡献。 党和政府、人保部门对老工伤非常关心,做了大量工作,如将老工伤纳入统筹、解决工伤复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金额报销等。 但是这一些老工伤提前退工伤休,当时低工薪、低年龄、低工龄进入养老保险,由于“三低”历次调整养老金的生活水平得不到相应提高,与正常退休人员比较,且自然逐步降低生活水平,每“调待”一次顺差 20—50 元,调待次数越多顺差就越大。这一特殊群体在养老保险内属特殊性,多数是风烛残年而养老金不到 1500 元,有部分人不足 1200 元,特别是矽肺老工伤,长时期低养血症,并发其它病变,超出常年费用等保健支付。实属党和政府、人保部门重点关怀对象。 根据 XX 省“十二五计划发展纲要,第二章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第一节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国企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政策”。要求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在对老工伤“三低”人员养老金调整时,当低于平均值按平均值调整。 二、对原老工伤“三低”人员养老金偏低,历次“调待”差额给予适当补齐。 三、对由于工残提前退休人员造成工龄短影响养老金水平提高,增补 10 年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对工亡的家属应给予抚恤救助。 五、对关于“破改”的国企老工残人员应给予一次性补偿费。 六、从政策、制度上保障这一特殊弱势群体人员生活水平不降低,确定 1—6 级工残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党和政府、人保部门“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全中国人民”。 老工伤人员: 201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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