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1 号令)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
国家规划 XX 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XX 县区内的矿产资源; 2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1 号令)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34 种); 5
XX 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了部分授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1 号令)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 个矿种和附录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1 号令)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后,应出具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国土资源部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采矿登记项目四十日,需要专家评审及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协助审查的时间除外)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或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