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印发《XX 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XX 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XX 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XX 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 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口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村镇渡口、渡船、渡运及乘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XX 省广州港务监督局是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级市交通局(科)负责辖区内村镇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港务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渡口实施安全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设置的渡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渡口设置管理 第四条渡口的设置、迁移由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当地港务监督机构审核,由区、县级市交通局(科)批准
第五条渡口应设置在岸平水缓、乘客上落方便的地方
不得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仓库保护范围内设置渡口
渡口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候船场所及夜间渡运应设置照明设施以及设有牢固的缆桩、跳板等安全设备
渡口应在显眼处将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予以公布
第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上下游各 50 米内范围水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水上、水下作业
第七条渡口安全实行谁设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渡工、乘客管理 第八条从事渡运的渡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 18 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
(二)经专业培训、熟悉技术,会游泳
(三)经港务监督机构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船员证书
第九条渡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港航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渡口管理部门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