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文:哈尔滨铁路局账户管理办法 1495 则范文 哈尔滨铁路局 哈铁财函[2006]149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 现将《哈尔滨铁路局局属各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0 六年三月二十日 局属各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属各单位账户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内部各部门,铁路局所属各单位、控股企业,各类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账户,包括局属各单位在资金结算所(室)开立的账户和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开设账户遵循财会部门归口集中管理、满足经营需要、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局属各单位财会部门以外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开立和管理账户,其经济往来及业务支出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核算与支付
第六条局属各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车站、车间(领工区)、车队、班组(工区)及其他类似机构,不得开立支出账户,已经开立的应撤销
因与地方有关单位发生特殊业务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提供相关单位的正式文件,报铁路局财务处批准
基层党、团组织原则上不批准其开立账户,其党、团费可由行政代管,党、团费由党、团员缴纳,不得由行政拨付经费
设臵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会组织,可批准其开立账户,核算各项工会经费
第七条局属各单位的账户应在结算所(室)开立,单位住所地无结算所 2(室)或确有特殊业务需要,经过批准可在工行或建行开立账户
第二章账户的设臵与使用 第八条银行账户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分类,根据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局属各单位的主办业务账户
局属各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