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劳动监察为我维权的报告 5 篇 请求劳动监察为我维权的报告 XX 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我叫谢小明,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进入被申诉人湖南远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工作的,在 2014 年 10 月26 日提出辞职,期间的工作大致如下: 1、远通公司没有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购买任何保险(后于 2014 年 5 月份买了一份工伤保险,此保险也只是听公司其他员工所说,未去核实)。 2、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基本工资为 2013 年 5000 元/月,2014 年为 6000 元/月,每月休息 4 天,可自行安排,每天 8 小时制,加班按 6 小时当作一个工作日算;另外每卖出一台机器提取机器款项的 0.5%当作奖金(也可说提成),月结;而远通公司却总是以机器款未收到为由,经常性不发放奖金,并于 2014 年 10月 29 日之前拒发 9 月份的基本工资 6000 元及加班费 38 元,共6038 元,鉴于此,我特向远通公司法人代表周作护申请辞职,而其却以未签《保密合同》为由拒发工资。 远通公司既没有按照《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及时支付基本工资及加班费,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及时支付补偿金。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周作护的相应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今特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局提起诉讼,现请求: 1、裁决被申诉人周作护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及加班费11408 元(含 9 月份和 10 月份) 2、裁决被申诉人周作护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需补偿的双倍工资:6000x2=12000 元 3、裁决被申诉人周作护支付经济补偿:6000x1.5=9000 元 申诉人:谢小明 20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