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手续费处理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会计与税务处理(转) 来自网络 最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所扣税款的 2%付给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那么对于该笔手续费收入,扣缴义务人在会计与税务上应分别作如何处理呢
下面我们以常见的企业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取得的手续费来作一分析: 一、会计处理:在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上,目前有三种观点,即: 1、计入往来款项; 2、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计入“营业外收入”
持第一种观点的认为,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就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
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
首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是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 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两个方面,而并不是完全用于付给办税人员的;同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 号)也明确,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据此,手续费收入计入往来款项是不合适的,而应计入单位收入
那么该手续费收入是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
在会计上,“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日常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收入,是企业偶发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利益流入,实际上属于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