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生育津贴材料 生育津贴申报须知 申报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所需材料 每月 10、20、30 日收取生育津贴,须携带以下材料 1、《XX 省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一份,男方单位盖章)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XX 省生育服务证》或《XX 省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只需提供前三项材料,且诊断证明内容必须写明孕周数,流产方式
填表注意事项: 1、填写《XX 省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时“申领人开户姓名、申领人开户帐号、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行号”不需要填写
2、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根据谁休晚育奖励假谁享受晚育津贴的原则,由休晚育奖励假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申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不能申领)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由男方休晚育奖励假的,既可女方单位负责申报,也可男方单位单独申报
3、提供的人员信息中使用现役军人军官证号码的,应提供真实 18 位身份证号,不能填写军官证号
4、只有申领晚育津贴的人员,才需要在《XX 省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由男女双方签字和双方所在单位盖章,无单位的应签字并注明“无单位”字样
5、《XX 省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由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6、申报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时,应于生育的次次月进行申报
建议每年 1 至 4 月生育的人员,于 6 月按新缴费基数收缴成功之后再进行申报
7、此表一经申报不再变更
请使用 a4 纸复印相关材料 生育药费报销须知 每月 10、20、30 日收取计划生育费用单据,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申报住院分娩及产前检查费用的材料: 1、《XX 省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