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XX 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推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8]53 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XX 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征收,通过“XX 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专项基金管理政策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基金征收 第五条在我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市、区(市)重点工程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专项基金由市、区(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
第七条专项基金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额,标准为每块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