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XX 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 经济适用 XX 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 XX 县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 7 天
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XX 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XX 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 24 个月
第三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取得《XX 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方可受理已取得《XX 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家庭的公开登记
取得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持《XX 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现场进行登记
公开登记工作须提前 3 天登报并在 XX 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可供房源、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等
到公告确定的登记截止时间,如公开登记需求数量超出可供房源(包括户型)数量时,将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
摇号工作邀请部分购买人作为代表,参与监督
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报名人员中随机产生,人数限定在 5-10 人
届时代表凭居民身份证、《XX 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该项目购房登记表进入摇号现场,最后通过摇号确定购买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