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防办安全防范系统验收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 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
《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 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 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 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行业标准 ga/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行业标准 jgj/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二、《规则》主要内容的确定及各章节的说明 《规则》的内容共分 8 章: 1
引用标准; 3
验收条件; 5
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 6
验收内容; 7
验收结论与整改; 8
其中第 5 章、第 6 章和第 7 章是《规则》的关键内容
现就《规则》主要的章节内容分述如下: (一)范围 《规则》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对 一、二级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规则》的主要条款,三级工程的验收参照《规则》可适当简化
三级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标准中与简化有关的条款有:ga/t75—94 中的 6
2 条及《规则》中的 4
标准中有明确说明的,按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的,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决定并执行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