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离职情形 经济补偿一分也不能少 东方网 11月 22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今年 63岁的王大爷因超过退休年龄,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但王大爷认为自己还能工作,公司终止劳动属违法,将公司告到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补偿金 27000元。仲裁委以王大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为由,不予受理。王大爷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 11月 30日王大爷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且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11月 30日之后,王大爷依法与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故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职工到底因哪些情形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呢? 1 劳动者“被迫离职” 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需注意,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拖延或拒绝支付,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案例回放张先生在某置业公司工作了八年多,是一名行政部驾驶员。去年 7月底,公司通知张先生从 8月 5号开始到集团下属的某物业公司工作,劳动关系、薪资标准、福利待遇均不变。张先生收到该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 8月5日,张先生依旧到置业公司上班,但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