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报废申请 客户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 根据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自备应急发电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保证供电设施及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经济、可靠运行,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结合电业局《客户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和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一、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内客户单位,需要新装、增容非并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或已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以下简称发电机)的客户,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客户申报自备发电机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1.客户新增、增容发电机的申请书或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装设自备应急发电设备的必要性,发电设备用途、所带负荷的性质、容量范围、电气接线图。 3.提供发电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机组容量、额定输出电压、电流、频率以及发电设备的起运方式等。4.客户自备应急发电设备接入系统电气和机械闭锁方式。 三、客户申请报装自备发电机时,应填写《客户自备小型发电机审批表》向所在供电局提出书面申请,凡供电容量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不论其发电机容量大小均应报电业局电力营销部审批;供电容量在 315 千伏安以下的客户,发电机容量在 50kw 及以上的报电业局电力营销部审批,发电机容量在50kw 以下的,报所在供电局审批。 四、报装申请经电业局(或所在供电局)业务机构批复同意后,客户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资料经相应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竣工检查同意并签订《客户自备发电机协议》,由供电局发给《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后可投入运行。 五、对新增、增容、改造工程的客户,应将自备发电机一并列入用电申请中,纳入供电方案咨询评估及方案批复、工程设计、中间检查和验收投运的各环节中。 六、自备发电机的日常用电检查为所在供电局电力营销部门负责。 七、客户自备发电机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的设计规范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所有安装的机电设备必须是持有生产许可证和合格的产品。 八、经供电局认可的电气 一、二次接线方式、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闭锁方式等未经供电局书面同意,客户不得随意改动。 九、装有自备发电机未经供电局书面认可,不得向其他客户转供电源,违者供电局有权终止对该客户供电,该客户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客户自备发电机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并入电网运行。电网供电电源与客户自备发电机电源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两个电源接口处应采用双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