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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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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范文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建办建[2001]25 号 2001 年 5 月 29 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江苏、XX 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 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保证按计划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位的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就位的企业包括: (一)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 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 号)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 号),领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企业; (二)领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项承包企业和非等级企业; (三)领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的企业; (四)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 号)设立,并取得了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五)符合《规定》以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二、申请与审批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申请工作,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应同时申请。 (二)根据新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建筑业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建设部建建[1995]533 号文执行。建筑业企业定级后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就位时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原总承包企业不能达到新的总承包序列中相应类别最低级别资质标准的,应当按所能达到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相应类别、级别就位。 (三)就位期间不接受新成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各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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