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范文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建办建[2001]25 号 2001 年 5 月 29 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江苏、XX 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 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保证按计划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位的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
就位的企业包括: (一)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 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 号)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 号),领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企业; (二)领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项承包企业和非等级企业; (三)领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的企业; (四)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 号)设立,并取得了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五)符合《规定》以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二、申请与审批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申请工作,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