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审理申请书[合集五篇] 恢复仲裁审理的申请书 申请人
a,男,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
贵院在审理申请人诉 b 离婚纠纷一案中,于 20xx 年 x 月 xx日作出了(20xx)高民初字第 68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都不认同中止诉讼,都希望立即作出判决
㈠ b 希望贵院立即作出判决
1、b 在贵院审理的原告 XX 县区 xx 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第三人 b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表达了“延期审理离婚案不公平、不合法”的意思内容(见贵院 20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20xx)高民初字第 425 号《民事判决书》第 5 页第 7行)
2、b 在 20xx 年 11 月 xx 日向贵院提交的《申请》中,明确表达了“现要求停止调解并立即作出判决”(见倒数第 1 行)的请求
㈡申请人亦恳请贵院恢复对本案的诉讼,立即作出判决
二、本案中,不存在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
㈠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原告,所提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贵院对申请人所提诉讼请求之外的事宜不应当进行审理,否则有违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贵院依照民事诉讼法(20xx 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值得商榷,本案非必须以原告 XX 县区 xx 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第三人 b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才能结案
㈡ b 提出所谓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主张,可以依法告知其另案处理,并非必须中止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