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提交资料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委部门核发);2
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3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4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 XX 县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5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6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原件) 法人身份证明; 7
其它相关资料
(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四))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7 个工作日)1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2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3
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五) (六)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登记;2
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