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 XX 年工作重点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励机制,培养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设奖励用于鼓励我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健康向上的集体。 第三条参评各类奖励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包括自筹、委培)。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成绩合格并积极参加科研活动。 5、遵守校规校纪,未受到纪律处分。 第四条各项奖励根据其规定分发奖励金或奖品,并颁证书。 第五条学生获得各类奖励的奖学金用于学习、生活费用或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支出。学校发现学生将奖励金挥霍浪费,用于不当支出的,学校将取消其受奖资格并要求返还全额奖励金。 第六条学生奖励包括: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一)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参加工作不满两年的,每月 180 元; (二)入学前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的每月 200 元; (三)入学前工龄在四年以上者每月 220 元。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一)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和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定向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因病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可继续享受; (三)旷课 10 学时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四)在一学期累计事假一个月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五)因本人某些原因造成延期毕业,延期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六)因公派出国者,其奖学金按有关政策办理; (七)因自费出国而申请中途退学者,从学校批准退学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中途退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其奖学金; (九)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自行退学者,从宣布退学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十)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停发半个月奖学金; (十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十二)受留校查看处分者,处分发布后停发两个月普通奖学金,如表现好从第三个月起恢复其奖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奖励,包括以下类别: 1、优秀学生干部奖 2、文体积极分子奖 3、三好学生奖 4、优秀十佳研究生奖 5、优秀毕业生 6、科研成果奖 7、优秀毕业论文 8、优秀集体奖 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奖 优秀学生干部奖表彰表现突出、做出较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