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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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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XX 市人民政府令 2013 年第 103 号【发布日期】 2013-05-13【生效日期】 2013-05-13【失效日期】 2018-05-12【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 市人民政府 XX 市燃气管理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 《XX 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4 月 9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建明 2013 年 5 月 13 日 XX 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 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及安全管理、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配套建设、安全第 一、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XX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物价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七条旧区改造和 XX 县区开发应当按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暂不具备配套建设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批准的预留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商品住宅小区使用管道燃气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就建设工期、供气气种与时间等事项进行合同约定,在销售房屋时将相关事项告知购房人,并按约定时间供气。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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