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慈善奖评选表彰方案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20XX年5月19日民政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XX年6月3日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20XX年5月19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由民政部负责实施,每两年举办1届,旨在表彰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每届“中华慈善奖”具体奖项设臵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特点确定,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个;同时设立提名奖,原则上不超过100名
第四条“中华慈善奖”评委库由党政军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媒体、企事业等机构的代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共设10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70个,个人席位30个
—1—第五条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前,民政部自评委库中选取25名评委组成当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其中包含8名指定评委,由民政部领导和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余为随机抽取
第1页共7页担任评委的机构,应选派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行评委职责
评委个人或其所代表的机构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中华慈善奖”评委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可选择有资质的行业性、联合性慈善组织以及富有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