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oo二年三月一日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第1页共7页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