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适用分析【摘要】合理期待原则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其在适用中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降低保险业经济效益,理性外行人范围不确定的问题
通过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尺度,构建保险业有效的运作机制,明确适用理性外行人标准应排除的范围的措施,为司法实践中有效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理期待原则;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一、合理期待原则概述合理期待原则针对的是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当缔约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具体条款的解释之间产生不同意见时,应当按照投保主体对于签订保险合同时所抱有的合理期待为准则来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基顿法官指出:“从投保人及其未来受益人的维度而言,在客观上,他们已经产生了保险合同条款的期待,并且该期待已经获得了满足
但是,经过深入的分析却发现,这种保单条款并未将他们的期望纳入保障范围内
”在该界定中,共分为三个意义:(1)具备清晰的保险合同条款,但是却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期待;(2)在针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中,双方极易由于意见不一致而引发冲突;(3)被保险人一方的期待是客观合理的
在英美等国中,其保险合同法里面的合理期待原则,具备独特的内涵意义,即“即便在合同条款中,并不把被保险人的期待纳入保障范围内,但是法院却对被保险人这种合理期待尤为关注和重视,并且给予其法律保障”
二、合理期待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尺度不明确
与传统合同法主张的严格履行命似的合同条款有所不同,合理期待原则强调根据参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心期待是否合理来进行判断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所谓的“合理”没有确切的标准,法官根据相关原则进行判断时可能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一个关键特性就是确定性,尤其是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更是固定的,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发生变化
针对此确定性,第1页共4页行为人可以变更自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规避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