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不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王杰,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XX县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XX县区泉河北豆腐巷
李晓伟,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县区人,个体户,住XX县区泉河北豆腐巷
张伟,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区人,职工,住XX县区环城东路141号1栋3户
祝明,男,1962年出生,汉族,XX县区人,本市XX县区农行干部,住XX县区人民东路131号
申请人于20XX年11月日收到阜阳中院(2006)阜执监字0052-2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撤销本院2000年7月10日作出的(1995年)阜中法执字第4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座落于颍州北路物资综合楼108号房产抵给申请执行人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理由如下:一、本案中的赵文江、赵文涛、刘光、周福兰、吕振兰不应是异议人,也没有资格提出异议
异议人所提及的房屋其产权是XX县区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的,有证据佐证[即XX县区泉区人民法院在给时任XX县区物质公司负责人刘长淮的通知(199年7月17日)
]既然该房屋是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的,那么牙防所就无权进行任何处分和转让,显然异议人称是从牙防所购买是无稽之谈
通过本案的阅卷,异议人称在1997年取得所住房屋的产权证更是无中生有,早在1997年异议人所称的房屋已被有关机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又是怎样取得的产权证
其实质上异议人与牙防所仅仅是一个书面上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已,也就是说异议人与牙防所之间只存在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证才是物权的凭证,由于异议人不持有所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显然异议人与XX县区华盛物质开发有限公司(XX县区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与牙防所之间的土地行政纠纷没有任何关系
且土地确权并不同等于房屋确权,XX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理管理处房监权[2000]55号依然